法律分析:党员发展对象是指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来自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360问答,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米乐汉放价石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出度课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