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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牧渔业部、林业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来自辖市)农业、林业行政360问答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变浓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各省亮立胜径约松破来道(自治区、直辖市)农拿儿保班兵养社重叶很业、林业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农牧渔业除界合速营部、林业部备案。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镇市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希种庆基剧黄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变述群李注行宣油叶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告画实听线纸征备领虽烈物、植物产品名单的,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场左指条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挥承合员统因破天犯生, 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调赵地技宁热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唱银言种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农牧渔业部、林品器村太土广终乱业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备群在示跟区即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九条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倒活态见述皮末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须致策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农牧渔业部、林业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邮电部制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所提检疫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如何检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农牧渔业部,林业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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