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县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对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通过技术安全论证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现有农村公路的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公路附属设施,并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配套完善农村客运站。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没有行人通过道路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也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停车场、公共卫生间、观景台等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并根据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及其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传统文化、特色农业、特色小镇及其他资源,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建设可提供客运、旅游、邮政、物流、电商、车辆维护等多功能服务的农村客运站,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托农村公路资源投资建设多功能的农村客运站。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实行合同管理制。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与一定时期养护任务整体发包等建设管理模式。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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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有理数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