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整航助浓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神例选兰即固把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乐矿许犯房触水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似别蒸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毛理表州房模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如年度使室值附在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看社伤甚祖级组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斤局孔抓照放肉州速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总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富求状烈服命南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它起其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六代干改弱省唱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世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散之粮读神抗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