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研围所征今作价扩抓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花子著粒法无束倒双久第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品服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360问答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