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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1920年2月20日,捷克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1948年5月9曰,立宪国民议会通过第一部人民民主性质的宪法,即五·九宪法。I960年7月11日通过现行宪法。全文共9章112条。宣布社会主义已经在捷克斯洛伐克取得胜利,捷克斯洛伐克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有国家(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实行各尽所能、按劳付酬的分配原则。国民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全国唯一的立法机构,有权讨论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问题,通过国民经济的卡斯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宪法和法律并监督实施,选举总统和最高法院成员,监督政府工作,建议总统罢免政府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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