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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4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3年9月18日

本规定已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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