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可税前扣除,那剩下的40%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三、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的实际计算:
按照销售额计算的限额(最高为0.5%),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的60%作比较,按低的那个数额抵扣。超过部分需要作纳税增加调整。
比如:你公司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60000元,允许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则为:160000*60%=96000元,按销售额计算限额允许列支50000元,超过限额部分96000-50000=46000元就应在税后列支,并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在销售额范围内那么就按照实际的列支 。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