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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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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