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11年议会法,英国议会法。1911年8月10日通过。旨在削弱上院的权力,确认下院的最高立法权。该法规的制订是由于上院否决下院1909年的“人民预算案”而引起的,上院在授封足够数量的自由党贵族的威胁下被迫通过这项法规。共八条。规定财政法案为公共法案,每一项财政法案必须由下院议长加以认证,议长的批准证明书具有决定性,不受任何法庭之质询。经过上述认证的财政法案上院不得修正或否决,一俟英王批准即成为法律。允许上院行使延搁权,对财政法案可延搁一个月,财政法案以外的法案上院最多延搁两年,但如果下院连续三次会议均通过,则无论上院通过与否经英王批准即成法律。议会最长会期由七年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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