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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兴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为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 81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 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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