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包括: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
重点应当放在申请理由上,需要围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的规定,论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会妨碍侦查或逃避审判,不致于发生现实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理由,如果理由充分,司法机关更容易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