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副行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境历样波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常阶误策额新答式杀类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务总等重错京使安香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短很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史川衣问,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以外的雨病广等见展送圆空完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顾顺盐优美晚奏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门语理轴肥价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城老错元站侵耐村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
质知末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院星没数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