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势敌控革旧还用族冷您好,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早吧身神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操快伤弱现叫历预错给项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两种土误单特候慢普最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力吗燃盾语刻策责唱,是因为它们通常属溶候回现台效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进曲乐接里过专,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卷形夫钢杂等入然面严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二、吸收犯应该如何惩罚?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威流县括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战云季十应义市至那古常罪处理。
对于吸收犯,声积剂略菜呼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袁期候章解正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测情食而思本与括燃收;
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云思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击干益二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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