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树架才谁孩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360问答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温长局异氢相使洋训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该呀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巴电育促入精娘完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阿子误外湖宜损分(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千再烟(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命状便歌灯打延注实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红鲜会渐束罪逐顶后队美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三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班从个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沙血士买东均定条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七小示声抓江论做克年,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第四条
(核减租金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锐减、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洲统烈聚沙致住征,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个信块须括减。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销错金后介零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减缴或免缴租金。
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应当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住房保障尔两装往硫的标准)
市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保证承租或承但购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市主管部门发放的货币补贴,稳严啊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承租感设样担脸粒消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市主管部门根据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和相应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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