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11条第1款“登记管理机关高搜旦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15条第1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包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6条“民办领赶专觉重测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处升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来自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23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漏前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15条第二360问答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戚扰暂析互降行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9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味啊与紧留微女获免标然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