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届行政长又杨州官於1996年由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第二届特首按照基本法《附件一》规定,於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诗六磁期此员会选出,委员增至八百人。第二届特首补选已於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组的选民(各界别合共十六万人)选出。
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推选委员会人数保持八员斤米冲百人。
第四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推选委员会人数增加到称次格未九唱牛止布一千二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