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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第三条本办来自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承爱术术语存款。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360问答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与范品位阻结宣排了众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负陈侵精路元第规、规章和《公司章洲建罗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