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次参与奥运会是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并行使中国奥委会的权利。
但在本届奥运会之前才诉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未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由于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微关系的部分国家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奥委会年会上终于取得了参加本届奥运会的资格。
但是由于迟到,新中国代表团一行40人赶到赫尔辛基时,大会已进行了10天,故而只赶上男子游泳的一项比赛和最后的闭幕式。
7月17日,国际奥委会年会最后以33票对20票通过决议: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台湾的中华奥委会的选手们均可参加比赛第15届奥运会,但其参加的项目,必须经过各国际单项运动总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