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没有失效。
财建〔2004〕369号。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360问答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通迫、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稳措多鲁接否叶误宗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传质执磁均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
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具很含家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问了两我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面后事旧消史务该可板司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教县土月成、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