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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具体如下: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流程具体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

3、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调解或判决;

4、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

5、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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