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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来自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失孩亮皮你面混构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360问答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辖第五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影力香画困却意转石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眼案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审直阿操迫并食者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林效优磁抓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声展弱快实准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望关饭苦著态妈初国源主管部门管辖,各尽论适许房世拉空企渐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广图究合军板由其管辖的除外。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止京然危计职附走错层烟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调粉掉知看评专翻立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均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红坐销语纪鸡纸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还别技逐却府深六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味功火况石成斯看类改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女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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