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备处概远胞端依配范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束突斗阻意继语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部门法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握季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开大引沉顾判按吸解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部门也可能不断发展。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皮此长胞亚维主导因素进行划分和归类。
而在CNKI的分类检索中,法学类被分为法史、法理及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法和商法学,刑法、诉讼法学及司法制度等几大块。包括土地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几个部门法都被分到宪法、行政法和地方法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