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是受教育权,宪越法规定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种人类权利并被理解为一种自由的权利,明确了对儿童进行初级教育、对所有儿童推广中等教育的义务、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翻沿良及对未接受过完整初级教育的个体进行基础教育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历办活今探降粮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