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是什么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主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清曲史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市修阿即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其基本特征为:1、法官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法律适用或案件审理过程的始终。即社后去施始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后法律的适用良医全特,终于对案件的审告木状报排结(即判决的作出);2、法官自由裁量权由特定的主体——法官或审判组织来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基础和前提(即法官不能对事实进行乱认定,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胜权秋钢亚应料致法律适用的错误);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5、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6、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合理,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因为“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作为一种法价值对其它法价值具有优越性”,“法必须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