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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冲突问题

问题补充说明:请问,《立法法》中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同时《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第二句是第一句的补充,第一句单独拿出来就有点绝对... 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立法法》中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同时《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请问 展开

关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冲突问题

您问的问题属于空春孙法律原则的解释效力。《立法法》的两条内容规定并不是补充关系的,而是督盐两华脚众看些相互独立的。

第一句说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简单来说就是法律条文中对于具体内容的特殊规定即为特别法,而对一般事物的笼统规定则为一般法。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合同法》中总则部分为一般规定,分则部分为特殊规定,一旦因解释合同时发生矛盾的,若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就适用分则,分指促则中没有规斗链定的那么就适用总则。

第二句说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简单来说就是最新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效力优于之前颁布的法律。我国的森州新法具有更替性,一旦新法颁布旧法就自然失效,但也可能是部分失效。像《物权法》的颁布空永境温杨便导致了《担保法》的部分失效,但《担米怕保法》仍旧有效(部分有效)。法律的适用,最终由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另外,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要注意时效问题,即当时所发生的事件适用当时所生效的法律,若事件一直持续到新法生效,那么适用新法。

可能我说的比论较模糊,您可以翻阅有关于讲述法律原则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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