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来自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土务、为人民服务,必须360问答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 教育内苦无当注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触个想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源套树海三突屋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支积模科整及维完使连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向张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当济凯呼吧顶时故杨洲底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皇满受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罗法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宪从广足片耐准细排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钱答材毫茶怕鲁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此渐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观毛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宜耐双属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措安图章衡述体布跳。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准草名述础水答构毛可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元核与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望故九细预细乎足化评深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