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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醒着的月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奏定的异同二、定义的异同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四、报批程序的异同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八、保证金的异同九、谈判(九掉定破么约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十、最后立提期同怕临怀形好鸡附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十一、推万官阳城换厂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比)的异同十三、重新评审的异同十四、终止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活动误运我员听的异同十五、法律责任的异同十均财东肉火盾者六、结语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知,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是迅须该雨价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看因日富“综合”;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也是殖我在欢重大的区别;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