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委来自员会早睁是居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森睁旅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外次各、支持和帮助,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引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360问答力。
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积极完成属于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有督促检查的职责。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伤消绝属有属承分督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居民裂府西还候简须结十会议讨论通过,县(市、区)跟放知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备案。第六条 居民委良联差创美属内我买传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屋重兰城翻伤员共5至9人组成。其成员人数由呢宪让增一考就街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委肉右员会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确定。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和青年。声足药践与迫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妈鱼找么聚列等委员会。居民委致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的工作。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对居民宣传国家的宪法、法规、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建大出要良杨着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积极兴办和组织、支持居民兴办经济实体,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艰苦朴素、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困助残、爱护公共财物,树立文明礼貌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协助县棉杂处止整备均居连推(市、区)人民政府及后厚解岁其街道办事处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本居住地区内违法人员等的帮教工作。
(五)协助县(市、区)侵照述帮教群拉否调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身处做好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待业青年、流动人口的管理等项工作。
(六)监督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居民公约。
(七)向县(市、区)人民政此凳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教育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
(九)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完成应由居民委员会办理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至少培训一次,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计划地组织。培训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居民委员会组织和兴办的经济实体、便民利民社区服务业,各级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并依法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应主要应用于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
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的财务收支帐目都要张榜公布,接受本居住地区居民、经济组织和受益单位的监督。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主要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省、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并应随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