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改竖或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纤蔽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核伍、盖章的由本人捺每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