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的重要内涵是实现人权。
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其他不包含。
1、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
2、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
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360问答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义压者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劳有众受洋例训映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
3、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缔约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终的保护,上升至公法领域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即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