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条例,是指英国法令,因在威斯敏斯特制定而得名。同名者有4个,即1275年、1285年、1290年和1931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条例》。前3个条例均由英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颁布。1275年的条例旨在保障教会财产免遭国王和贵族侵犯,规定自由选举郡长等官职,修改了刑法和诉讼程序,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度。1285年条例,肯定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制,规定租户两年不缴纳租税时领主可收固土地,扩大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范围。1290年条例,规定自由人可以出卖其占有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但土地上的封建义务须同时转移给买受人,使土地私有制逐步确立,条例还禁止僧侣占有世俗封地,贵族也不得把土地出卖或赠送给僧侣。1931年条例是英国议会制定的关于处理英联邦内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赋予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和纽芬兰以完全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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