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经2001年2月18日湖北省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解释、 其他规定、附则6章63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和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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