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经2004年10月28日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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