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七次公布2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中包括贵州省5处,湖南省5处,福建省3处,河南省2处,西藏自治区2处,浙江、江西、黑龙江和广东省各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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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七次公布2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中包括贵州省5处,湖南省5处,福建省3处,河南省2处,西藏自治区2处,浙江、江西、黑龙江和广东省各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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