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1、《党章》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2、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历史经验一再证明,只有坚持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集中起来、坚持下去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才能确保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贯彻执行。
3、“从群众中来”的过程,就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群众经验和智慧的过程。“从群众中来”同时也内含着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集中的过程也是发扬民主的过程,如果没有集中,或集中过程没有民主,都不能形成正确的科学的意见,民主集中制就会落空,群众路线就不能真正坚持。
4、“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是以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指导群众实践,并在实践中接受检验的过程,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人民群众的实践结果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才能使党不断修正错误,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
扩展资料: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第一,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概括。
第二,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三,坚持集体领导。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准则》规定,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体现了党的上级组织要把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下级组织的支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的要求。
第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党内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出现不同意见是常有的。党员可以在党内自由平等地表达意见,就意味着对不同意见应当宽容。只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就应当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绝不能因为是少数或因为有不同意见而加以歧视。
第六,禁止个人崇拜。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是我们党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自身建设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