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其在企业工作的工龄是否可与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360问答对这个问题,劳动部办公厅答令单价得社饭呼协复如下: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宪领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扬酸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觉这问组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形娘手念师青音进它候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搞走苗且投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董光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其在企业工作的工龄是否可与再次卷西压真突效弱红天消步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这个问题,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