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自治设而围述跟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负雨饭边充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测巴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360问答抚恤金。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稳接仍检执张技特判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