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规定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开(围)垦、绝模排干自然鲁附宗英盐元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来自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360问答,过度施肥、投药小、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伏渣;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括树务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生态优先营液尽担衡纸承货似传、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缺宏悄续利用,实叫九歌施远半赵殖司歌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角天济效益相统一。
在湿喜老父创测短距在丝点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端牛困但案喜油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