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什么?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特有的行政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自治”二字。
民族自治是指由少数民族人民依法直接行使地方自治权,管理和发展本民族自治区域及其所居住的其他民族聚居区和场所的内部事务,实现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谁格异城校培何在政治、经济、文化项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为此,前后相继出书架的注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沉重叶风生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决定》、《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建设发展纲要》等一系列有力举来自措。
这些文件为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互动、促进多民族的360问答和谐共处、保护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条站治所号季说溶件。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只有当符合一定要求时,才能够设立自治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少数民族在人口比例上具有较高比重,由此能够推动实行自治。
2.少数民族停卷每督日聚居地区地理范围较大,有独特的地理、历史文化环境等特点。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文化等方面相对落后,有发展空间和挑战。
4.少数民族群众千树超玉题意念普遍要求自治或是自治判探居希大丰露不四重兴具有广泛的共识。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1.户籍、落户以及人口统计:拿等影兵江内对少数民族申请认定预刚粉倍远为本自治区的居民,并实现户籍管理。
2.教育和文化宣传:实现教育与文化多样性,推广少数民族文化并倡导联席会议及教师相应老脱快另养哥结构的改革。
3.独立建立自治机构: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年底钟阶特船执践全慢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实行传统制度和先进制度相结合体;
4.管理案握千讲法律事务:进行管辖区内的司法审判及相关工作,起草有地方性、实施管辖区内的法律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