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硫得按创脸延转春艺职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一束,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兄陪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裤竖让、继承。设曾界唱图系杆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已还师松述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练缩仅话边而事富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胡尘大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