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为申请,开工令为执行。
1、本质上不同
开工报告中为发包方准备的开工资料,应当在开工前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工令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下达的施工指令。
2. 不同的责任
开工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这是建设单位的审批程序。建设启动顺序可以单方面由监理单位开出,即使建设单位不提交建设启动报告,监督单位可以发行“开工令”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快速施工。
3.指令的不同
启动报告必须得到业主的批准才能有效地启动工作。开工令的签发日期为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它主要是计算工期的起点。
扩展资料:
发开工令的前提条件是:
1. 施工图已经检查过了。
2.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施工图已审定
4. 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可满足施工需要。
5. 主要材料和工程机械设备已实施(或计划)
6. 施工许可证处理
7. 工程基线和标高已检查
8. 其他地方法规等
但主要是根据业主工程师的要求,一些国际项目可能开始计算工期预付款到后,虽然一些分包,虽然上述条件都满足,没有发行建设以主合同的分包合同,因为性能没有得到施工顺序,但是这是少数现象。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