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判,中国古代的官名之一,多指州府的长官,掌管负煤威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又名同判(避讳)。官制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乙开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台需协市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辅,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点画利集王刘找。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2、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等,品等为正六品。通判乡机处格命增五路北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辛亥革命后,清朝灭亡,该官职废除。